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第三节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第三节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