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第三节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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