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五节 药品注册检验

第五十八条

在药品审评、核查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样品检验的,可抽取样品进行样品检验。 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可以基于风险提出质量标准单项复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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