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五节 药品注册检验

第五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检验用样品及资料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同时告知药品审评中心。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药品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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