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 第二节 药品上市许可

第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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