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药品批准文号,不因上市后的注册事项的变更而改变。 中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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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