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基本制度和要求第十二条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