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基本职责

第九条

能源数据处理者应依照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识别并编制本单位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目录,按照数据载体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重要数据目录。能源央企各级子公司、控股企业编制的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应按照数据载体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央企总部要求分别报送。

重要数据目录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适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等数据字段信息,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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