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基本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能源企业(以下简称能源央企)和国家能源局指导监管的全国性能源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能源数据处理者责任义务,组织制定和发布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审核并确定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向有关部门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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