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完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后,应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并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情况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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