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发现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直接影响政治安全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能源行业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应于发现或者得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按要求进行续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及时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国家能源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