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应分别加强本地区、本企业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指导本地区数据处理者和能源央企各级子公司、控股企业做好风险监测、事件处置和报告等工作,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能源行业数据安全风险研究和评估,强化对公开渠道数据汇聚、关联后可能引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风险的监测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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