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
能源行业核心数据的处理者跨不同法人主体提供、转移、共享核心数据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数据接收方按照对应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护。自当年度1月1日起可能累计达到上一年度末该项核心数据静态总量30%及以上的,应经国家能源局报有关部门组织风险评估;未达到30%的,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开展评估。涉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流动的能源行业核心数据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