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销毁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事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置方案。引起重要数据目录变化的,应及时向数据载体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销毁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事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置方案。引起重要数据目录变化的,应及时向数据载体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