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销毁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事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置方案。引起重要数据目录变化的,应及时向数据载体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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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