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记录维护数据安全所需的日志,涉及安全事件处置、溯源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涉及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组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时,应对其数据查询、下载、修改、删除等重点操作的日志开展审计分析,发现违规或者异常行为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