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未经委托方批准,涉及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未经委托方明确授权,涉及能源行业重要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运维人员不得处理委托方的重要数据。

对涉及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服务完成后按照与委托方约定处理或者及时删除。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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