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加强对数据共享、调用的安全管控,采取技术措施定期监测数据共享、调用情况,并配备风险隔离、认证鉴权、威胁告警等安全保护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加强对数据共享、调用的安全管控,采取技术措施定期监测数据共享、调用情况,并配备风险隔离、认证鉴权、威胁告警等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