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加强对数据共享、调用的安全管控,采取技术措施定期监测数据共享、调用情况,并配备风险隔离、认证鉴权、威胁告警等安全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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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