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按照业务需要和最小授权原则,依据岗位职责设定数据处理权限,控制重要数据的接触范围,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权限。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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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