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风险问题,并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应将本地区、本企业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按年度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描述评估活动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者基本信息,评估团队基本情况,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及其合规性评价,处理的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风险评估结论和整改建议等要素。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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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