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能源行业数据处理活动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密码保护和保密等制度要求。

存储处理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的信息网络应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存储处理能源行业核心数据的信息网络,如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不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还应遵守商用密码保护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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