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能源行业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能源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能源行业重要数据、能源行业核心数据的处理者应建立数据安全工作体系,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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