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上一次报送重要数据目录后,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级别、责任主体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安全情况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能源数据处理者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按程序报送重要数据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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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