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基本职责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分别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本企业的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对按程序确认为能源行业重要数据和能源行业核心数据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应及时告知能源数据处理者。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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