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3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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