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十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一)、(二)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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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