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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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