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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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