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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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