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