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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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