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