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