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