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