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