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