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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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