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未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