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以及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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