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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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