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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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