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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