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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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