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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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