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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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