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运营基础要求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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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