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运营基础要求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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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