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