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