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