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